新疆缓征17个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08日
央广网乌鲁木齐4月8日消息(记者张孝成)旅游旺季即将到来,新疆将继续对天山天池、喀纳斯湖、火焰山等17个风景名胜区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为促进新疆旅游产业快速发展,2015年、2016年,新疆出台优惠政策,对在17个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缓征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这一优惠政策实施后,每年为旅游从业人员减轻负担2500万元以上。
根据相关法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索道、缆车、宾馆、游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资源有偿使用费根据经营类别及核心或非核心区的区别,以营业额的3%至10%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